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获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推动我国劳动用工管理法治化进程,对电力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广泛、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电力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大多电力企业已牢固树立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但笔者通过网络和报刊等途径了解到,一些电力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同《劳动合同法》不和谐的音符,如法律意识淡薄,未按规定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制订公布程序不当,忽视对劳动合同的全面依法履行,损害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仍有发生等,这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电力企业应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化解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潜在的法律和经营风险。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不容忽视的法律义务
案例一:2007年9月,齐某被某电力多经企业招聘为仓库保管员,但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较为混乱,一直未同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吗?这将给企业带来怎样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清楚地记载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及时解决。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齐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电力企业应依法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出现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形发生。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详尽,应载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合同的条款表述要明确易懂,不发生歧义。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不由企业一家说了算
案例二:某电力企业在制订或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仅通过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履行平等协商和公示程序,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行为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该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该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于该企业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忽视了按法律规定程序操作,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将不被法律认可,这将使企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今后电力企业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以下生效要件: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冲突,用人单位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不应成为花瓶摆设
案例三: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
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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