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 人事档案≠劳动合同
人事档案≠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5-03-16 浏览次数:457

王某平原是北京菜蔬公司鲜菜经营处的职工,1996年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2月19日,菜蔬公司召开领导办公会议,会上做出关于《鲜菜经营处剥离工作的会议纪要》,决定将鲜菜经营处的5名职工限期调离。据王某平介绍,这个会议的内容并未在公开,也没有通知这5名职工。

1997年9月23日,鲜菜经营处工作人员对王某平说:顺为单位解体,所以暂时将你的档案放在主管局二商局内部的惠友职工交流服务中心,但是劳动关系没有出局,将来好安排岗位。王某平想:既然劳动关系没出局,将来还能安排工作,那就把档案放在服务中心吧。于是她在存档协议上签了字。此后,王某平一直在家待岗,等着公司给她安排工作。

2000 年6月19日,王某平给北京菜蔬公司写申请,要求公司重新给她安排合适的工作,可是一直没有回音。她找到公司的负责人,但得到的解释却是公司已经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平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她来到惠友服务中心,吣从她的档案中找出一份一式两联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她向记者出示了证明书复印件,并说道:两联证明书都没有我的签字,而且应交给我的一联也与存档联放在了一起。档案不应由个人保管,个人也无权看档案,我真的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放进去的!而且他们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应给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呀!菜蔬公司采用欺骗的手段,擅自与我终止劳动合同。现在档案中已找不到1996年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合同,我想调单位或者以后办退休,都办不成了!

记者日前采访了北京菜蔬公司(菜蔬公司如今已变更为北京市北鲜果蔬贸易中心)。该贸易中心的吕科长说:王某平在菜蔬公司的时候,由于个人原因不去上班,在家待岗。1997年公司亏损,就把她的档案转入了二商局的惠友职工交流服务中心。当时给她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时,她不要,所以才一起放入档案中的,但是她本人是同意的,并且在存档协议上签了字。

对于此事,陈剑锋律师分析道:档案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才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而人事档案并不能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存在的依据。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在何处,并不会必然地影响到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状态。王某平女士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就合法有效,就会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至于劳动者的档案存放地点,甚至包括诸如其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关系在何地等因素,都不会必然地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存在状态。

文摘自2001年5月26日《北京劳动午报》第5版 维权110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6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