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刘某经杜某聘用进入其经营的家具厂工作,两个月后刘某被解雇,刘某以家具厂作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4433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家具厂向刘某支付其上班期间的工资4433元。家具厂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实际是杜某的员工,于是作出判决,认定家具厂不需要向刘某支付工资,刘某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刘某签收二审民事判决书后,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申诉超过60天申诉时效,不予以受理的通知书。刘某于是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有证据证明杜某两年前开始租赁家具厂的厂房用于家具生产,正式领取营业执照,该家具厂性质是个体工商户,杜某是经营者。
法院判决:杜某应向刘某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4433元及经济补偿金1108元。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主要是如何认定劳动者告错单位后,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
刘某未与杜某或家具厂签订劳动合同,而杜某租赁某家具厂的厂房进行同一行业生产,刘某到该工作场所提供劳动时,杜某尚未注册登记自己的家具厂,故刘某误认为用人单位为某家具厂在常理之中。刘某于两个月后与杜某终止劳动关系,一个月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对其与某家具厂的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而由于某家具厂不服该裁决,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清用人单位并非某家具厂而是杜某,刘某签收终审判决后,以杜某为相对人提起劳动仲裁,此前的诉讼行为应引起相关纠纷仲裁时效怎样认定?参照自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不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这在以前理论上有颇多争议,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被认定为仲裁时效中断,中断的诉讼时效从作出处理决定或不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那么本案可以认定刘某从对某家具厂申请仲裁开始,对杜某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断,到刘某签收终审判决后为仲裁时效重新计算60天。故杜某认为本案的仲裁时效已过是不能成立的。杜某是个体业主,对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杜某向刘某支付拖欠的工资4433元、经济补偿金1108元(按工资总额的25%计算),处理正确。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刘某的申诉超过60天申诉时效不予以受理,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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