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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不必都赔违约金 遇纠纷可申请人事仲裁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155

要毁约走人,先得付上一笔违约金,这在很多人脑海里几乎已是“常识”。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对于事业单位的职工来说,除非特例,今后签订聘用合同就可以不必再设违约金。上海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周茂生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针对目前人们对违约金的认识误区,进行了澄清。

新规定去年已出台

违约金就像一道“紧箍咒”,常常令很多人烦恼不已,并闹出了许多人事纠纷。但是事实上,从去年一月份起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除特殊规定外,就不能再设定违约金。

2003年1月10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这是迄今为止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中立法层次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以及解除、终止都制定了相应规范,其中对违约金的设定明确规定,除了特殊约定以外,合同中对违约行为不得设定违约金。“所以,在此以后签订的合同,若是用人单位还强行设定违约金,那么就是违法。”周茂生说。不过《办法》同时规定,在此之前已经签订生效的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若是续签、改签则应遵守新的“规矩”。

两种情形才设违约金

有两种情形,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一种是因单位在招聘、培训职工时花了钱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双方商定服务期,员工若是在服务期内走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付违约金;另一种则是双方有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所谓招聘时花了钱,是指比如某大学生,是由单位出资委托培养的,或者单位在引进某成熟人才时,替其代付了上家的违约金,但是,用人单位为参加招聘会而支出的场位租金、差旅费什么的,属于正常的工作费用,不能以此要挟职工赔偿违约金。”

周茂生说,现在有些单位,就是以招聘时支出的“工作费用”为由,强迫对方支付违约金,“这是没道理的”。

据介绍,日前人事局专门发布了一个解释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因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并且员工每服务一年,其承担的违约金相应递减,“如果单位在设定违约金时漫天要价,职工可以要求对方拿出相应的支出凭证。”

周茂生介绍说,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涉及到计算机程序设计、药品配方等方面的专利技术,以及有关商业销售渠道的某些信息资源,一般由双方自行商定。

遇纠纷可申请人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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