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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发表时间:2009-02-26 浏览次数:390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均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每一个人都可能遇见的合同关系,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各方面关系存在较大的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的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种保险,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4)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不履行劳动合同不仅产生民事上的责任,还有行政上的责任;不履行劳务合同只产生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进行劳动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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