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创设的一个法律概念,对当前司法实践中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没有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范围等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实际施工人能否为自然人?其规定也是比较模糊的。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解释是:“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对实际施工人作了相对具体的解释:“‘实际施工人’的称谓,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此,可以认为,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包括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在实践中,经常有自然人如个体工头、老板、个人合伙等以个人名义组成施工队从事和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其往往因为没有施工资质而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成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这就包括了自然人。另外,实际施工人包括了自然人,其与仅提供劳务的农民工个人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的人,后者仅提供劳务。法律链接:《合同法》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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