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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答(二)
发表时间:2013-03-18 浏览次数:429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承包的地基要自己完成,那么基础专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这个问题,分三种情况,第一:承包人有基础施工的资质,承包了地基工程的工程合同是有效的;第二:总包人虽然没有基础工程的施工资质,但其与有基础资质的公司共同承包的,则合同有效,是可以联合承包的,这个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第三:假如承包人没有基础施工资质,但签订了一个总包合同,然后把基础工程分包,这个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即施工总承包的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所以分包合同无效。但是,还要考虑到总承包是否限定是施工总承包,如果是工程总承包,则是可以分包的。

此外,工程基础的稳定要经过十年才能确定,怎么判断基础工程的施工与设计责任呢?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作为基础工程施工和设计的承包人,其责任应当由各自的合同约定来认定,也就是说,基础施工人是否按照图纸施工是其主要义务,只要是按照图纸施工的,基本上就没有多大的问题。如果图纸本身有问题,那么就是设计单位的责任,这样划分责任。作为有资质有经验的承包商,如果设计有明显的错误,承包商应当发现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如果图纸有问题,承包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提过异议了,承包人就没有责任了,假如承包人没有提出异议,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施工和设计的责任由施工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但也有混合责任的,即施工有责任,设计也有责任,这个责任需要由法院根据案情来判定,法院决定不了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鉴定,以此认定责任的承担。

法律链接:

《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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