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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讨论合同草案时,必须是全体职工共同讨论吗?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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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劳动合同纠纷]
协商后的合同草案是否要经过全体职工讨论?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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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合同诉讼]
承租人擅自出售买卖公房合同无效
人追认,无处分权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本案中的王先生未经产权人同意出售承租公房,应为无效,故王先生返还张先生购房款3万元,张先生退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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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合同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应如何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如下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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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合同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是否还要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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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合同诉讼]
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照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不实际履行,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二是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由施工单位串通一些关系单位与招标单位配合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并签订双方明确不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者干脆连招标形式都不要而直接编造招投标文件和与招投标文件相吻合的合同用以备案登记而不实际履行。在外观上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总是体现为一个是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个是未经备案登记的合同。 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白合同”结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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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合同诉讼]
在什么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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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合同诉讼]
出卖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助办理房产证的应担何责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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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合同诉讼]
房产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司法解释在条款中作了新的突破,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此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此突破保证了交易的稳定性,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售房协议(含认购书)是无效的;但是起诉前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如果你确定现在开发商仍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起诉要求确认签订的认购协议无效,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赔偿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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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合同诉讼]
房地产转让是否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转让合同应当由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若房屋转让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向出卖人支付了购房款,出卖人也向你交付了房屋,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表明对方都接受合同约束,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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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买卖合同纠纷]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时应符合什么条件?
我国近几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较快,是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但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开发中引起的纠纷,特别是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较为突出,占的比重也较大,对房地产开发的影响也较重。 法律咨询: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答: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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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买卖合同纠纷]
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 在商品房买卖中,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只是物权未生效,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形,如果卖方将房屋产权过户于购房者之一,另一购房者与出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属有效,但由于房屋已经过户于他人,其不能实现购房的目的,但其可以依照有效房屋买卖合同向出卖方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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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买卖合同纠纷]
在什么情形之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二)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五)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不含3%); (六)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七)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八)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十一)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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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买卖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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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劳动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风险知多少
在劳务用工使用上,放松资质准入审查标准,更多地关注劳务价格;还有的企业开始直接组织劳务施工队伍,以减轻资金上的压力。这就使得施工企业在劳务用工方面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既有规范的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用工,又有不规范的劳务分包用工,还有直接的雇用关系。面对这样的现状,施工企业应当认清劳务合同的本质,理清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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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合同纠纷]
未签合同工作满一年被开除可以起诉吗?
一般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工作满一年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没有过错而被用人单位开除的话,员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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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其它合同纠纷]
检察院在收到申诉后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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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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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