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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的责任
发表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430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下面律咖网小编对于网友们提出的经济纠纷法律咨询问题进行了一些相关资料的收集,希望能帮助到你,以下是民事法律咨询中的法律常识内容,希望能解决你们的疑问,如有其它疑问,可登陆律咖网进行法律在线qq咨询。

后合同责任即违背后合同义务所引起的责任,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强制协助等民事法律后果。

后合同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

1、 合同履行已经终止。

2、 一方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

3、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4、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其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合同法》虽规定了后合同义务,但对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后果,却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按照学术界通说的观点,违反后合同义务仍然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对于后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大体应有强制协助、继续履行、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四种,在审判实践中其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应根据受损害方的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其中,赔偿损失应当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通过以上对后合同义务理论的研究,让我们再回到文首的案例,本案中,刘某与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已经终止,但刘某对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仍负有后合同义务,即到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即辰星儿童制衣厂工作后,对其所掌握的鹿港市服装进出口公司的销售渠道及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利用原单位鹿港市服装进出口公司的技术商业秘密。本案中刘某违反此项保密义务而导致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遭致损害,鹿港市服装进出口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要求刘某履行后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后合同责任-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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