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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落客 游客追车发病谁担责
发表时间:2013-01-21 浏览次数:196

案情:

2010年7月,市民曹毅跟随某旅行社到江布拉克草原旅游。途中,游客参观完某景点后,导游在未清点人数的情况下,要求旅游车驶离怪坡景点。曹毅发现后,立即搭乘当地人驾驶的摩托车追赶旅游车,途中,曹毅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曹毅的家人与旅行社协商未果,便将旅行社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曹毅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肌病。2010年7月14日,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人身伤亡时,赔偿限额为每人6.8万元,并在特别条款中明确约定了“本保单每次事故免赔1000元或10%,二者以高者为准”。

法院审理后,综合案情认定旅行社承担三成赔偿责任,赔偿曹毅家属死亡赔偿金24334元,保险公司赔偿61200元。一审宣判后,旅行社不服判决,选择上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未清点人数就开车有过错

乌鲁木齐市中院认为,旅游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游客的人身安全属于旅行社的服务和质量标准。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是服务合同中合理、合法的约定,也是一种交易习惯,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导游在未清点游客人数的情况下要求司机驶离景点的行为,未尽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应对曹毅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曹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综合案情,法院认为旅行社对曹毅的死亡负有相应责任,承担30%的责任比较适宜。

相关法律知识:

旅游合同是游客与旅游业经营者就游客支付有关费用,由旅游业经营者提供各种旅游条件及相应服务的协议。旅游合同往往要求旅游业经营者提供多种服务,其中包括提供交通工具、餐饮住宿和导游服务等,而且不同的游客其要求极不一致,各种旅游业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内容亦千差万别,这就给旅游业的管理及旅游合同的规范带来一定的困难。正因为如此,对旅游合同的规范应侧重于合同的订立及合同的履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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