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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阴阳合同避税惹纠纷
发表时间:2012-12-26 浏览次数:179

案情:

为了避税,卖房人张女士与买房人李先生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可合同刚签完,李先生就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按照备案价格购买房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10月13日,李先生与张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李先生,成交价格为166万元。可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房屋的成交价格却变成了32万元,同时将该房屋内家具、家电、装修装饰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134万元,总计仍为166万元。

谁知合同还没履行,李先生却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只按照备案合同中的房价32万元购买,不再购买“作价”134万元的各类配套设施设备。

法庭上,张女士道出,签订补充协议纯粹是为了帮助李先生规避房产交易税,而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经纪公司也证实了张女士的说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李先生主张变更的条款为无效条款,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掩盖非法目的约定无效

对于这起案件,法院认为,涉诉的房屋根据其所在地段和面积计算,市价明显远高于32万元,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下,理性的房屋出售人不可能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为166万元,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房价急剧降低为32万元。由此可见,补充协议中关于成交价格的约定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造成国家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少的无效民事行为。虽然庭审中,李先生对此并不认可,但其拒绝就房屋的市场参考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且始终没能就上述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法院对李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否则不仅会导致有关行为无效,还会承担相应风险。

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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