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行为中的显失公平
发表时间: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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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
2、显失公平的认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合同法显失公平
当事人出于真正自愿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
4、合同显失公平构成要件
合同订立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或另一方无经验而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订立客观上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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