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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哪些条款约定是无效的?
发表时间:2012-12-06 浏览次数:454

哪些条款在中借款合同约定是无效的?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拨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2)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的格式条款:

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另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无效条款一般有: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如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护。 

为了维护贷款人的利益,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另外,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合同法》第204条、第205条对借款的利率也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公民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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