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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弄丢物件不能免责
发表时间:2012-11-16 浏览次数:181

案情:

快递公司在运输中将物品弄丢,托运人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责任,而快递公司却以格式条款做挡箭牌,只愿意承担运费的5倍损失。无奈只好将快递公司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快递公司运单上所注“未保价的按资费5倍赔偿”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并不能为丢失客户物品免责,无效。

分析:

客户将货物交由被告快递公司运输,客户与快递公司之间便已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未能将客户交运的货物运输至原告指定地点,造成客户的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快递公司在快运单上所注的“未保价的按资费5倍赔偿”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内容排除了客户的主要权利,快递公司未能就该格式条款向客户予以提示、说明,故该格式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格式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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