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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但未交付农村集体使用,所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发表时间:2012-10-30 浏览次数:49

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但未交付农村集体使用,而是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耕种,在不改变农耕地性质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于其合同效力,我个人认为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恳请留言指正。

   因为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但未交付农村集体使用,因此该宗地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
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转让方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未利用地,进行农耕活动,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权益。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禁止将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但并不禁止土地流转。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被确认无效,因此在已经依法享有国有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流转。

   第二种情形  转让方未取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类)等权利证书的情况下:

  如果转让方开垦国有土地的行为不违反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该合同约定内容并未改变现有土地用途的,并不能仅因转让方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认定合同无效,这种认定有利于保护经济市场秩序,并符合我国合同法及最高院指导精神。但如果转让方的开垦行为违反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或者得不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亦或合本身存在无效情形的,都有可能被法院认定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王胜军 律师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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