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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律师代理判决结果状告律师
发表时间:2012-10-11 浏览次数:317

姚某因不满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结果,遂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姚某与被告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律师彭某、李某为原告全权代理其与兰某的离婚诉讼。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彭律师、李律师曾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到北海、合浦、防城港、恭城、平乐等地调查取证,取得了多项证据。在法院就原告与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后,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被告在代理过程中有严重失职和过失,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该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本案中,被告在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后,先后到北海、合浦、防城港、恭城、平乐等地取证,得到有关证据,已经勤勉地履行了受托人的尽职调查义务,调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职业要求和合同约定,并不存在严重失职和过失。原告认为被告的代理和执业过程严重失职和过失,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法院遂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故驳回姚某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知识:

律师业务与代理制度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两者的结合构成了律师代理制度。律师代理主要是指律师以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名义,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所进行的直接对诉讼或非诉讼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律师在各种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中担任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为其代理的公民或者法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作为代理人,除了具备一般代理人的特点外,还有以下特征:

(1)代理律师不是被委托人。一般的代理,代理人往往就是被委托人。而律师代理则不一样,律师代理各类法律事务,都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成为被委托人。代理律师则不是委托合同的当事人。

(2)被代理人给予律师的只是一种资格。根据委托合同,委托方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代理律师授权。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律师享有代理权及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件。因此,授权委托书对代理律师来说,产生的只是一种代理资格。这是由于授权委托本身只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仅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而且被代理人还可以随时撤销或者更换代理人,所以代理律师的这种资格并不以自己同意与否而产生或消灭。

(3)律师代理需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由于委托人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因此,律师代理法律事务,除了当事人的授权外,还要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指派。是否指派,这是律师代理与一般代理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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