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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纠纷
发表时间:2012-09-14 浏览次数:199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法律咨询:

您好,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签订买卖合同,2007年6月,被告变更企业名称未通知原告,发生纠纷后,原告仍以原企业名称起诉,被告派人出庭辩称企业名称已更改,被告已不存在,因此当事人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起诉。请问律师,是这样的嘛?

律咖网律师解答:

被告代理人的说法部分是正确的,部分是错误的。正确的部分是当事人不适格,因为名称不一致。错误的部分是被告已不存在,错误在于企业的名称变更,应当以变更以后的企业作为当事人,并不是被告所讲的不存在。你可以申请变更被告或者追加变更后的企业为共同被告。如果法院不允许,你只能撤诉,另行以变更后的企业作为被告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纠纷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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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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