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甲公司的职工。其一家三口居住的房屋是公司享有产权的公房。2007年5月8日,未经产权单位甲公司的同意,王先生将承租的公房卖给了张先生,并订立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写明:王先生以3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卖给张先生所有。之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2010年3月,王先生的儿子小王听说原来的房屋要拆迁,且承租公房不能买卖。于是,小王代父母起诉,认为承租公房不能买卖,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张先生腾空住房,自己愿意返还其购房款3万元。
张先生庭审中称,涉案房屋承租人王先生一家无权起诉。本案不应当适用合同法,因涉案房屋没有房产证,双方交易的并非房屋所有权,而是房屋的承租权及使用权,即用益物权。双方订立的协议书属双方自愿。另外,王先生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其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要求自己腾退房屋。综上,张先生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本案中的王先生未经产权人同意出售承租公房,应为无效,故王先生返还张先生购房款3万元,张先生退还房屋。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赵云涛评析:涉及公房交易,建议同时办理公房承租合同的变更,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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