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某仪器厂经济效益好时,引进了许多优秀技术人员。韩某——一位青年工程师就是其中之一。他当时与该仪器厂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但是,两年后,仪器厂的经济效益突然大幅度下滑,出现了亏损,许多技术人员纷纷离厂而去。为了遏制技术人员的大量流失,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在《规章制度》中增加一条规定:凡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须在厂里工作五年以上,才能调走。否则,应向厂里交培训费5000元。”
一天,韩某的劳动合同到期,本人决定终止合同,调往另一单位工作。厂里告之他需交5000元培训费。
可是,韩某认为,劳动合同是到期自然终止,不是提前解除,他没有违约行为;再说,厂里也从没为他花过任何培训费,所以他对厂里的要求提出了质疑。厂长的答复是:“虽然厂里没花钱培训过你,但你是工程师,刚在厂里干三年,还差两年才满五年呢。有两种选择现在摆在你面前:要么跟厂里再续订两年劳动合同;要么交5000元后办理离厂手续。”
韩某执意要走,厂里有权收他5000元吗?
企业内的规章制度应当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符合,因为作为单方意志体现的企业规章制度处于相对从属地位,所以,任何与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条款都是无效的。
“凡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须在厂里工作五年以上……”这一规章制度条款,是在厂里与韩某签订劳动合同两年后制定的,且与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相悖,因此,对韩某没有约束力。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意愿,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迫使对方续签合同,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另一方的意志。韩某与仪器厂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他完全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厂方应为其及时办理调离手续。韩某从未经过厂方的出资培训,仪器厂未损失过任何培训费用。但仪器厂却把收取培训费来作为韩某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厂里无权要求韩某交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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