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冀,男,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新康园小区11楼903号。
委托代理人南珏,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松,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江苏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小区12楼2门502号。
委托代理人刘顺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冀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5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12月1日,刘冀(甲方)与陈松(乙方)就开发粤通卡双界面智能卡操作系统以及该产品的知识产权签订《产品开发及其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技术要求:本产品是一种双界面智能卡操作系统,符合广东联合电子粤通卡技术要求,能够在广东联合电子粤通卡项目中正常使用,具体的技术细节参照联合电子公司相关的技术资料。2、产品开发平台:英飞凌cl80pe芯片,甲方负责提供相关的开发工具和芯片技术手册;芯片技术手册由英飞凌公司正式授权给北京友联贝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友联贝斯公司正式授权给本协议的甲方使用,甲乙双方应该共同遵守有关的技术资料保密协议,泄漏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有关本产品的开发以及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甲方总共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5万元整,分三次支付:本协议签署之日,支付12万元;产品软掩膜通过联合电子功能测试,支付8万元整;产品硬掩膜通过联合电子功能测试,支付5万元整。4、鉴于本产品是软件产品,乙方保证自己是完全自主开发的产品,保证其本人是向甲方提供本产品的合法者,保证甲方能够合法使用该产品和拥有该产品的知识产权而无任何第三方的指控。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则乙方应与第三方处理此控诉并负责法律和经济责任。在产品开发完成以后,产品的所有权以及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源代码后,应该销毁自己的源代码。乙方承诺:不参与任何其他与粤通卡智能卡操作系统有关的开发工作,否则视为侵犯甲方对于本产品的知识产权。5、双方义务:乙方将加快开发进度,尽量确保2007年2月15日以前,软掩膜产品通过用户测试。如果硬掩膜产品一次不能通过用户测试,乙方应当对产品进行修改,直至硬掩膜产品通过用户测试,如果硬掩膜产品2次不能通过用户检测,乙方应该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总额货款的70%。甲方应该为乙方的开发工作提供及时的支持,甲方同时负责乙方所有差旅费用。双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漏本协议的内容。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日,陈松收到第一笔付款120 000元。
acg ag和它的子公司是英飞凌公司的安全和芯片卡ic产品的全球分销合作伙伴。2007年1月30日,acg ag公司给友联贝斯公司开具发票,友联贝斯公司从其处购买涉案的产品开发平台。同日, development tools开发工具由acg公司快递寄出,该邮件于2007年1月31日送达香港。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刘冀于2007年2月7日将开发设备给了陈松。
公证书显示,登录陈松在google.com的邮箱,里面有些与本案有关的邮件。邮件显示,2007年2月因为没有设备证书(sdkcc license)不能使用开发设备,陈松需要自己申请注册码,另外加上节后休假,陈松开发的时间有所耽搁。2007年4月16日一封陈阳发给陈松的标题为“fw:测试结果”的邮件显示:测试结果如下:1、发卡指令能在非接触式读写器1200正确发行。2、在埃特斯的读写器1200和航天的jk105上可以正确读文件。3、在以上两款机具上的读距离最高为4.5cm,需要改进为6.5cm。4、其他读写设备上今天没有条件测试,待明天测试。2007年4月26日陈松给陈阳的标题为“明天给你寄张新卡”的邮件内容为:陈阳,你好!我明天会给你寄张新卡,增加了前封邮件中提到的支持修改波特率的功能,这个功能我在握奇的38400读写器上测试可以用,还修改了一下更新密钥的一个问题(和软掩膜测试卡有关),以后使用最新的卡测试吧。陈阳的答复为:好的,我会尽快测试,目前来看,cos问题应该不大,但是关于写卡的问题还是要等我详细测试后才可以回答你,我尽量加快测试进度。陈松欲以此证明2007年4月已将软件交给刘冀指定的测试单位广东联合公司进行软件测试,后来又应要求有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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