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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三能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
发表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405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0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三能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集庆路198号江苏通信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孔爱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戈晓春,南京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长宝,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7幢。

法定代表人廖德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 宏,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三能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表公司)技术转让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10日和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又于6月28日进行了相关证据的质证。测控公司委托代理人戈晓春、朱长宝,仪表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姜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测控公司一审诉称:其与仪表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仪表公司将自己拥有的抄表系统、正在开发的电力自动化产品的专有技术、产品和相应的生产设备,以及享有的相关市场资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测控公司,转让价格为600万元人民币。协议还约定了转让标的的验收标准及标志性成果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测控公司依约支付了转让价款人民币600万元,但仪表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履行协议,构成违约,造成了测控公司重大的经济损失。另外,仪表公司还违背协议的约定,继续从事与测控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应向测控公司支付其与有关单位所签合同金额两倍以上的违约金。请求法院判令仪表公司:1、赔偿因违约而导致测控公司2003年4月至11月的亏损231。811万元;2、赔偿其与山西夏县供电支公司等5家单位所签订销售合同的双倍合同金额违约金268。78万元;3、赔偿其与南京苏源实业总公司物资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合同金额违约金1350万元。

仪表公司辩称:首先,其已按照《协议》履行了技术转让义务,向测控公司交付了《协议》附件四《技术资料清单》所载明的技术资料,以及生产及研发设备、研发团体、销售市场资源等,并无违约行为;其次,其在2003年4月11日以后使用所转让的技术从事相应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根据测控公司委托为使测控公司的潜在市场不致丢失而实施的,不属违约行为,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测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关于合同签订情况和合同约定内容

2003年3月27日,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斯威特新塑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仪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注册“南京三能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定为准),新公司与仪表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将仪表公司拥有的各类抄表系统和电力自动化系统等技术、产品的所有权和相关的制造设备转让给新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0万元。

同年4月,测控公司登记成立,孔爱民担任董事长,同时任命仪表公司总经理周秉仁担任测控公司的总经理。

同年4月22日,孔爱民代表测控公司,周秉仁代表仪表公司签订了《协议》。其中与本案有关的内容有:

1、测控公司受让仪表公司拥有的下列产品的专有技术、产品和相应的生产设备,并享有相关的市场资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即享有下述产品(包括与下列产品同类的产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下列抄表系统,包括dax43低压电力线载波远程集中抄表系统;dax43-3(水、电、气)远程自动抄表系统;hv10-xx高压电力线载波远程集中抄表系统;gsm无线抄表系统;union2180电能量远抄系统。后二种只是仪表公司的发展方向,目前无实质性的产品,今后仪表公司不得再从事此产品的研发、生产,由测控公司负责研发、生产。(2)正在开发的电力自动化产品。(3)与自动抄表系统有关的主要生产设备及仪器仪表,详见附件二《与自动抄表系统有关的主要生产设备及仪器仪表》。(4)与自动化产品有关的主要生产设备及仪器仪表,详见附件三《与自动化产品有关的主要生产设备及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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