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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2月5日,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子出国研修失踪,父亲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父亲宋某支付派遣机关违约金人民币34万余元。此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5 年1月,宋某为其子赴日研修与东浩公司及日本某协同组合签订《赴日研修生保证书》,约定,宋某之子工作期间,如从固定工作场所无故违法走脱,将给予日本企业不少于500万日元的赔偿,宋某在保证书上盖章确认。同日,宋某及其子与东浩公司及某协同组合签订《参加研修誓约书》,约定,研修生在日本失踪时,身份保证人要支付500万日元给派遣机关,宋某在保证人栏盖章确认。2006年7月10日,宋某之子离开工作场所,至今未归。东浩公司要求宋某支付其500万日元赔偿金。
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保证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东浩公司已依法将宋某之子输送出国,应认定东浩公司与宋某之子的劳务输出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誓约书约定,研修生在日本失踪时,身份保证人要支付500万日元给派遣机关,该誓约书应理解为宋某为其子出国研修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金向东浩公司提供担保,该具有担保性质的约定合法有效。宋某之子赴日后,离开其所从事劳务的企业,至今未归,应定性为失踪,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东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宋某系违约赔偿金的担保人,书面保证其子不得非法脱逃,否则支付派遣机关500万日元的赔偿,意思是对其子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实施担保,该违约金属于输出公司对违约的出国劳务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债权,要求担保人对债权实施担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宋某辩称这是一种对行为、身份的担保,违反法律规定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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