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毁约不卖 法院支持20%违约金
发表时间:20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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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9月10日,在地产中介的居间下,卖方关小姐与买方王先生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关小姐将其所有的位于南山区的某房产以人民币195万元的价格卖予王先生。合同签署后,王先生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准备支付第二笔定金7万元办理其它手续。但此后卖方关小姐拒继续履行合同,连定金都拒绝接收。
由于合同约定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双倍退还定金或要求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由于业主毁约不卖,王先生遂委托本律师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关小姐退还定金1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9万元。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关小姐退还1万元定金,并赔偿王先生违约金39万元。
【律师意见】
目前法院对20%违约金的处理态度不一,有的全额支持,有的部分支持,甚至差别和调整幅度很大。但是如果违约方非法获利较大,或有其他严重违约情节等情况,法院也是有可能支持20%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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