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结婚的赵小姐经熟人介绍,与某婚庆公司签下了价款为1.1万元的合同,并交纳了3500元定金。不久,婚庆公司将服务项目的应收服务费增加到1.5万元。赵小姐找到另一家婚庆公司,对方报价仅为6500元。赵小姐想撤换原婚庆公司。但赵小姐与婚庆公司的定单中有这样的表述,“预付定金后,如因客人原因取消服务,公司退还已 收金额并收取20%的违约金。”赵小姐对此条款理解为:自己应给婚庆公司定金的20%即700元违约金,她觉得还能接受,于是,赵小姐提前通知婚庆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合同,但婚庆公司一直没有退钱。
赵小姐举行婚礼后,将原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扣除违约金后自己交纳的定金。原婚庆公司解释说,他们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该是全部服务价款的20%,因此,反诉要求赵小姐支付公司已垫付的租车、劳务费等8000余元,3500元定金不予退还。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赣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赵小姐与婚庆公司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理解不一致,产生了两种以上的解释。因此,应当依法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婚庆公司方。应按照赵小姐对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理解来确定违约金,即定金3500元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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