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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江南花园29户业主集体诉讼追讨延迟交楼违约金胜诉
发表时间:2012-07-03 浏览次数:47

广州江南花园29户业主集体诉讼追讨延迟交楼违约金胜诉

2007年8月21日,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花园25户业主集体委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第二批业主随后委托王律师向诉讼 。

2006年前后,林某等29户业主与广州市凯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某等购买了开发商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马冲桥居仕地江南花园二期(新一城广场)的房产,约定开发商于2007年2月18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业主。合同签订后,业主交纳了房款,但是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出示全部交楼文件,以及其它种种原因,上述业主没有在上述日期收楼。部分业主因急于入住,在2007年8月左右收楼,部分业主至今因看到合同约定的全部交楼文件,仍然坚持没有收楼。

2007年8月12日,业主集会议决,委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代理集体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从2007年2月19日起至收楼之日止的延迟交楼违约金(每日按照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计算),并且承担全部诉讼费。王律师代理立案了。该第一批、第二批业主案件分别于2007年10月、12月多次开庭。

庭审中,开发商认为其已经具备交楼条件,同时提出种种理由,为其延迟交楼辩护,如业主延迟付款,延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延迟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上述辩论意见均不为法院采纳。法院认为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具备交楼条件,构成延迟交楼,遂最终判决业主胜诉,包括5户延迟支付尾款的业主,其中一户至今未支付尾款,均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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