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可同时主张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同志:2008年6月份,我与开发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金,但公司一直没有为我缴纳。后我多次要求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金,但均遭拒绝。2010年6月份我辞职了,公司向我支付了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根据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却遭到公司的拒绝。现在我想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约金2000元。请问:职工可同时主张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吗?德州律师尚成志解答:
律师认为,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其支付条件及标准是法定的。而违约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的结果,是双向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和竟业禁止限制协议这两种情形,这是法律为了限制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违约金而侵害劳动者权益而作出的制度安排。但《劳动合同法》并未限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可由双方自由约定,不受服务期协议和竟业禁止限制协议这两种情形的限制。综上所述,你所在的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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