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4日,张女士花24.464万元购买了房地产公司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将项目配套的网球场于2003年6月30日前建成。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每逾期一日,向张女士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六十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房地产公司责任,张女士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公司按已付房价款3%向张女士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如期支付了购房款,2003年7月2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合同约定的网球馆于2003年11月26日建成。
2005年2月,张女士起诉至法院称,房地产公司没按合同时间履行承诺,故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1月26日期间未按时建成网球场的违约金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共计3.5424元。房地产公司称,由于客观原因,公司不能按时完成小区配套设施,但张女士亦无实际损失,故不同意张女士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网球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之前逾期建成网球场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网球场属于配套设施,2003年7月2日前张女士尚未入住,未建成网球场并未对张女士行使合同权利产生影响。因此,逾期建成网球场的违约金应从2003年7月2日开始计算。房地产公司亦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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