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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责任适用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108

(一)合同有效违约金作为一种从合同条款,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只有在主合同是有效的情况下,违约金才能发生效力,尽管不能单独宣布某个违约金条款无效,但是如果整个合同是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那么在整个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违约金条款也相应无效。

(二)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为前提从原则上讲,违约金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这是《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含义的规定所决定的,同时《合同法》在废除原有的有关法定违约金制度的规定的同时,并没有规定新的法定违约金制度,所以明确违约金应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从商事审判的实践来看,由于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条件各不相同,当事人对同一违约后果的认识和要求也不一样,同样的违约行为,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也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对各种合同关系中的违约金问题都由法律作出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充分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实际上是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条款的权利,以及在违约发生时选择补救方式的权利,这正是商事活动本身所需要的。

(三)违约行为的存在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一般来说,各种违约形态,如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都可以导致违约金的支付,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仅就某种特定的违约行为约定了违约金,如仅就逾期付款行为约定了违约金,则应当以合同具体约定的特定违约行为发生作为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如果没有发生该约定的特定违约行为,则不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依我国《合同法》的现有规定,违约金责任的适用并不以过错为其条件,只要发生了违约行为就应当支付违约金(当然并不排除其他免责事由);而且一般情况下,违约金责任的承担也不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即违约金的成立一般不必考虑损失问题;但是在违约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并主张减少违约金的情况下,应当考虑所造成的损失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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