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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实际损失 同时适用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62

    违约金 实际损失 同时适用

    海州开发区蔡先生询问:今年3月4日我公司和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我公司4月5日给付对方20万元的货款,款到后10日内对方交货,如一方违约支付货款4%的违约金。在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合同交付了2万元的定金。合同到期后,我公司因为某种原因不想要货,也愿意放弃2万元的定金。而对方来函要求我公司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请问我公司放弃定金后是否仍需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12348”法律服务热线解答: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的损失时,当事人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你公司违约在放弃定金后,无需支付对方违约金,但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你公司仍需赔偿。但是,如果同时运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以后,其总和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根据公平原则,可酌情减少损失赔偿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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