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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生与会昌宾馆保管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300

【审判名称】:李良生与会昌宾馆保管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5)赣中民二终字第96号

【裁判文书类型】:调解书

【裁判时间】:二○○五年七月五日

【受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赣中民二终字第96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赣中民二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良生,男,1964年生,汉族,住赣州市健康路63号b栋301室。

委托代理人谢日东,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昌宾馆。

法定代表人唐川霞,该宾馆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明月,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崇彬,男,会昌宾馆职工。

上诉人李良生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昌县人民法院(2005)会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于2003年10月10日晚带车(赣b08597本田雅阁hg7230型小轿车)入住会昌宾馆,轿车停放在宾馆停车场,宾馆也收了停车费,双方形成了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当晚其轿车被盗,宾馆应当负赔偿责任,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要求二审判决会昌宾馆赔偿。被上诉人会昌宾馆辩称:会昌宾馆未收上诉人李良生停车费,李良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当晚停放了轿车在会昌宾馆和其轿车在宾馆被盗的事实,其要求会昌宾馆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维持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

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会昌宾馆补偿上诉人李良生赣b08597本田雅阁hg7230型小轿车被盗损失计人民币68000元。限会昌宾馆在接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李良生付清。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实际支出费共计人民币14100元,由上诉人李良生负担(李良生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位礼

审 判 员 吴旭东

审 判 员 吉庆华

二○○五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夏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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