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界定
发表时间: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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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行纪合同中的代销合同,如出现纠纷,因为行纪人逾期交货,第三人未支付货款,进而行纪人也未将代销款支付给委托人,现在委托人欲对行纪人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除了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那么本案如何确定管辖权?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行纪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应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委托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委托人向行纪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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