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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施行前保险合同发生纠纷适用当时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39

10月1日将实施的新《保险法》,如果此前签署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纠纷该如何办?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新增“不可抗辩规则”,那么,新《保险法》实施前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如何处理?最高法院认为,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新《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最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新《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不过,最高法院也给保险公司留下一个口子,认为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前,新《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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