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xxx号
原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胡廷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2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08年9月l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廷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07年12月28日就粤bzg701车辆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白2007年l2月29日至2008年12月28日。2008年4月13日,该车在深圳市龙岗区爱联新西村小西巷ll号停放时被盗。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公安机关和被告报案。2008年5月4日,被告以涉案车辆转让他人未经被告批改手续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盗窃保险赔偿金3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前已由原告转让给案外人xx,原告不再享有保险利益,且上述转让未向被告申请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已终止,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8日,原告就粤bzg701向被告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被保险人为原告,其中机动车辆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42500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12月29日零时起至2008 年12月28日二十四时止。
2008年4月13日,涉案车辆停放在深圳市龙岗区爱联新西村小西巷ll号时被盗。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公安机关及被告报案。2008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以涉案车辆已发生转让而未通知被告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
另查,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并非原告,而为他人,原告之所以作为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系因实际车主将该车挂靠于原告处进行运输而致,原告仅对该车进行管理,收取挂靠费,实际营运、管理等事务仍由实际车主自行处理。2008年3月17日,原告与xx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涉案车辆转让给何艳方,自提车之日起车辆所有权转移。2008年4月1日,原告又与xx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合同,约定xx自愿将涉案车辆挂靠原告处参加社会运输,原告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给xx办理车辆上牌手续,车辆所有权归xx,原告不参与xx的经营,仅负责协助xx办理年审、违章、保险等车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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