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邹某、原审原告邹某、原审第三人谢某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
负责人:蒋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韶,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杨辉,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智基,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泌冲管理区泌一村。身份证号码:440622690624135.
委托代理人:曾伟民,广东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邹裕兴,男,汉族,1944年10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泌冲水泥厂宿舍。身份证号码:440622441007133.
委托代理人:曾伟民,广东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谢传勇,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三里岗镇革家畈村2组。身份证号码:429001701010741.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邹智基、原审原告邹裕兴、原审第三人谢传勇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6月3日,邹智基到太平洋公司购买登记车主为邹裕兴(邹智基父亲)、车牌号为粤y/d3132号、发动机号5992、车架号 96010010轻型自卸货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并由邹智基交付保险金480元,保险期限从2003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04年 6月4日零时止。但太平洋公司在出示保险单时,写为粤y/b3132号,发动机和车架号与粤y/d3132号相同的保险单予邹智基。2003年10月29 日17时30分,粤y/d3132号小货车行驶在佛山市南海区桂丹公路时,因该车驾驶员不按交通指挥信号灯行驶,碰撞由叶首文驾驶的桂r/c8944号两轮摩托车(乘搭陈仕军),造成两车损坏,叶首文、陈仕军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粤y/d3132号货车驾驶员无名氏逃离肇事现场。
事故发生后,叶首文被送南海区罗村镇医院入院治疗,同年12月31日出院,住院63天,出院时医嘱: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叶首文入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由邹裕兴支付;叶首文只支付门诊医疗费162.20元。叶首文治愈出院后,经法医门诊鉴定其损伤为九级伤残,并支付鉴定费500元。因邹裕兴未赔偿叶首文其他的各项损失,叶首文于2004年4月9日诉诸法院,要求判令邹裕兴赔偿其残疾者生活补助费35952元、误工费3029元、护理费1551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元、医疗费227元、车辆修理费1130元、拖车保管费772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合计48551 元。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邹裕兴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合计44886.20元予叶首文;驳回叶首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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