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邵某诉被告某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高新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潘冬慧,女,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新坝村2组18号。身份证号:510132195410102421.
原告邵兵,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新坝村2组18号。身份证号:510132197608102418.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庆伟,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波,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永丰路21号。
负责人田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玉尧,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43号9栋2单元3楼10号,系被告工作人员。身份证号:510102680818407.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潘冬慧、邵兵诉被告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理,于2006年2 月23日、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冬慧、邵兵的委托代理人何庆伟、被告保险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和平、李玉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邵万云(已死亡)在成都三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为公司所有员工购买了大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大地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两种险种。保险分公司收取三旺集团保险金后出具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医疗保险金1万元,身故保险金9万元,保险期从2005年6月16日至2006年6月15日。2005年11月7日邵万云在施工时被摔伤,导致全身多处骨折。邵万云在新津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于 2005年12月1日因骨折导致肺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分公司应按规定向死者亲属支付应得的保险金,保险分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请求判令保险分公司支付邵万云的医疗费保险金1万元、身故保险金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2005年6月15日由分公司签署给成都三旺集团有限公司的保险单,该保险单上载明成都三旺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员工交纳了保险费、保险金额为主险每人9万元,附加险每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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