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罗某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季华五路广发大厦十八楼。
负责人何汉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苗、张永东,均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永超,男,汉族,1981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樵山旅游度假区崇南三多罗家村北七巷7号。
委托代理人黄叶明、宁家文,均是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罗永超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7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华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东,被上诉人罗永超的委托代理人宁家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3日,罗永超通过佛山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94000元的价格向温卫燕购买其所有的金杯 sy6480a1b/me小客车[发动机号为659244,底盘号(即车架号)为060910],该车的原车牌号为粤e·38729.罗永超于2003年 11月7日将该车从佛山转入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登记,车牌号变更为粤y·j3422.
2003年11月11日罗永超为该车向华安公司投保,交纳了保险费1806.45元。2003年11月12日华安公司出具了保单号码为 83010310120030000572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确认为该车承保,保险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号牌为粤e·38729,发动机号为 659244,车架号为060910,厂牌金杯,型号为6480a1b/me,初次登记日期2002年10月1日,车辆类型为六至九座客车等;保险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全车盗抢险等,保险期限自2003年11月12日零时至2004年11月11日二十四时止,本保险单执行经保监会批复的编号为a0706z04000c021213-1000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务车保险条款。2003年11月 13日,华安公司出具批单号为83010310220030000598的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正本),同意上述保险单下的车牌号码自2003年11月13 日起更改为粤y·j3422,除本条款外,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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