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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一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129

陈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舒,1960年7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岐江广场c座8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季华路广东发展银行大厦18楼。

负责人何汉昌,经理。

诉讼代理人夏汉芝,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小舒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3年3月3日,陈小舒作为投保人,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佛山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车架号为 002358,发动机号030272645,车主是陈小舒的妻子周腊香)保险,双方约定陈小舒投保的是a式保险,其中指定驾驶员2名,分别是陈小舒及其妻子周腊香。华安佛山公司对上述车辆承保的险别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包括非乘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乘客人身伤亡及驾驶员作为责任险,附加险则包括免赔特约险、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及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从2003年3月4日到2004年3月3日止。双方并在保险单上对乘客作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作了特别规定。华安佛山公司在上述保险单上作如下明示告知:要求陈小舒受到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填写内容与投保单事实不符的,请通知华安佛山公司更改,否则,视为投保人认可保单的全部内容。如投保人对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内容和投保人签章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保险单5日内通知华安佛山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及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而在家用车保险条款中,也明确投保人无论任何原因,如发现保险合同内容有误的,应在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华安佛山公司提出,并办理相应的保险合同批改手续。双方还明确 “非投保单上选择的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造成一切损失” 华安佛山公司免除责任。后陈小舒在当天根据保单向华安佛山公司交纳保险费2781.64元。2003年10月6日,由陈小舒表弟曾学民驾驶上述保险车辆路经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南圩管村325国道时,因撞伤耕牛而引发交通意外,当地交警因此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曾学民赔偿牛主2800元。陈小舒在当地修理厂对上述车辆进行了修理,用去维修费2605元。陈小舒在同年10月10日填写了《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向华安佛山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期后,陈小舒将上述投保车辆交南海市盐步骏邦汽车维修美容服务中心维修,共用去维修费5810元,并向华安佛山公司提出索赔,后华安佛山公司口头告知陈小舒的索赔申请不予受理,由此引起纠纷,陈小舒于2003年11月1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保险单上指定驾驶员条款为无效条款;2、华安佛山公司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赔偿被保险人事故损失11295元;3、华安佛山公司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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