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煖,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下朗明星队。
委托代理人邓兆堃,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经委大厦一、六两层楼。
负责人李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敏、张韶,均系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煖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二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8日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陆煖的委托代理人邓兆堃、被上诉人南海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2年10月30日,陆煖为其车牌号为粤e33683的机动车向南海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 3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18日至2004年3月17日,共交纳了保险费4807.50元。2003年12月24日,陆煖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2003年12月26日,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是“失控撞上路边的电灯杆”,陆煖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委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损失价格进行鉴定,结论为 20780元。事故发生后,陆煖向南海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2004年1月9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向陆煖发出书面通知,内容为:“一、因保险车辆出险的原因、事实和造成的损失尚需进一步调查,保险车辆的维修必须等待我公司的进一步通知,保险车辆暂时务必保持原状,以便我公司进一步勘查。二、如果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维修保险车辆,或改变保险车辆的现状,我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004年2月10日,陆煖自行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修理并支付了修理费20780元。后陆煖提起诉讼,要求南海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车辆损失款20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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