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则信,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平北长林队。
委托代理人:丁永浩,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官窑凤源东路北1号农行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88号。
负责人:彭克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江莉,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9号。
负责人:林福辉。
委托代理人:高江莉,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东河沿街69号。
上诉人林则信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称佛山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以下称南海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9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林则信的委托代理人丁永浩,被上诉人佛山公司、南海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江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5月9日,林则信与南海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约定由林则信为其所有的粤y·a4857号小货车向南海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车上责任(人员)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3座;保险期限自2002年5月10日零时起至2003年5月9日二十四时止。2003 年3月13日,林则信的司机驾驶粤y·a4857号小货车在深圳市宝安区发生交通事故,撞伤案外人陈荣标,经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案外人陈荣标负事故主要责任,林则信的司机负次要责任,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案外人陈荣标同意林则信在交警处理时预支的35621 元的基础上再向其支付赔偿款60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了结,该调解协议经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后南海公司核定该交通事故应赔付的数额为 73292.42元,由佛山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向林则信赔付该款,林则信签署赔款收据确认该事实,收据注明佛山公司对该出险案件的赔偿责任业已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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