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岑建华,男,汉族,1961年1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方新风二队。
委托代理人:张家秋,广东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季华五路11号。
负责人:隗晓牧,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峰,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岑建华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宏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卢海、周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7月23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岑建华的委托代理人张家秋,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岑建华于2004年3月22日向原审法院诉称:2003年1月22日,岑建华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协议,约定岑建华将其所有的福田牌小型客车(粤y .f9856)全保,车辆保险价值为1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1月23日零时起至2004年1月22日24时止。2003年11月3日,在岑建华不知情的情况下,南海市大沥永达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永达安公司)非法将岑建华所有的车辆转卖给陈财强。2003年11月8日凌晨3时左右,陈财强购买的车辆被他人盗走。2003年11月20日平安保险公司对车辆被盗事件作了调查笔录。2003年11月24日岑建华向平安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申请书, 2004年3月1日被告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平安保险公司拒赔是违约行为,是对岑建华利益的侵害。故起诉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被盗损失9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平安保险公司承担。
平安保险公司在原审答辩称,保险车辆已经转让,岑建华未尽合同义务,在该车于2003年11月3日转让给陈财强后,岑建华没有事先书面通知平安保险公司,也没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因此,从该车转让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该车实际由陈财强控制,其风险应由陈财强承担,岑建华不承担物上风险,也丧失了物上利益。根据保险法原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合同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平安保险公司可拒赔。综上所述,由于岑建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因此岑建华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原审法院依法驳回岑建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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