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星旗,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宁路4号。
委托代理人汤燕南,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1号。
负责人陶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晖,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燕升,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伍星旗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9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伍星旗的委托代理人汤燕南,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于2003年7月11日向伍星旗出具的№1617380保险单记载如下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号:p047200000377463 保险合同生效日:1997年3月31日
投保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
被保险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
生存受益人:伍星旗 100% 身故受益人:法定 100%
保险项目 保险期间 交费年期 保险金额/份数/档次 保险费 生效日期
投保主险 平安长寿 终身 20年 10000元 756元 1997年3月31日
保额(元)/档次 保险费
一年期附加短险 意外伤害 20000元 80元
扩展医疗 10000元 60元
合计年缴保费 捌佰玖拾陆圆整(rmb896.00)
保险公司于2003年5月26日向伍星旗出具的№722538保险单记载如下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号:p047200001719086 保险合同生效日:2003年5月6日
投保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
被保险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
生存受益人:伍星旗 100% 身故受益人:梁美珍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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