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支公司诉袁某、廖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a座18号。
负责人连宗杰,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虞靖诚、苏文萍,均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伟添,男,汉族,1948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管理区槎涌太龙坊新园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银娇,女,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管理区槎涌太龙坊新园1号。
两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梁晓、郭家声,均为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伟添、廖银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二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2年4月27日,袁应锋与友邦公司签订《人身意外与健康保险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保险费每年为548元,意外身故保险金为100000元等内容。袁应锋在《人身意外与健康保险合同》有关被保险人职位一栏填写为行政主任。之后,袁应锋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缴纳了保险费548元,友邦公司也在 2002年4月30日向袁应锋出具了发票。2003年3月21日,袁应锋被人抢劫杀害。袁伟添、廖银娇是袁应锋的父母,故袁伟添、廖银娇以收益人身份向友邦公司索赔,被以合同无效为由遭到拒绝,袁伟添、廖银娇遂于2003年10月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友邦公司支付保险金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袁应锋与友邦公司签订的人身意外与健康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袁应锋已依约缴交了保险费,友邦公司亦开具了投保单,该合同合法有效。现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友邦公司应依约履行赔付义务。基于袁伟添、廖银娇现要求的是人身意外保险赔偿,袁应锋是否为某家具厂的职员或行政主任,并不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除非袁应锋从事的是某高危职业或其他极易导致意外伤亡的职业,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而隐瞒的事实与保险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另,现有证据显示袁应锋是在驾驶自己的汽车时被人劫杀,并无证据证明袁应锋是在进行非法活动过程中伤害、残废或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残废。因此,友邦公司要求确认该保险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友邦公司应依约履约其赔偿义务,袁伟添、廖银娇诉之有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友邦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袁伟添、廖银娇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 10万元;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友邦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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