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如实告知规定对保险业提出新要求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提出了新要求,要使如实告知实现,需要保险经营者、保险自律组织和保险监管者的共同努力,才能得以实现。
首先,对保险经营者而言,需要完善保险经营管理,但根据新法要求,仅仅做到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还特别应完善签收制度,加强核保工作和售后服务的管理,完善保险流程管理。例如,在过去的保险纠纷中,保险人因没有或没执行签收制度,而无法提供已告知的任何证据,最终以保险单中因有重要提示,“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而拒赔,被保险人亦同样以明知有重要提示而未主张,按照旧法,最终或者责任各半或者结果独家承担。而按照新法,就有所差别了,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要求说明其内容,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证上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无效。这说明保险人必须给条款和说明,没有保险条款的重要提示以不能证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其次,保险行业自律的完善,在保险自律组织制度完善的同时,要完善“黑名单制度”,将有不诚信的代理人名单保险行业披露,并区别失信者的情节,规定其他任何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聘用;同时,要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尤其要保证其有效实施。由此,更好地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维护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维护行业利益、提高保险行业公信力的作用。
第三,完善的监管制度相配套。要使保险经营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监管机构应该有相应的制度,从而使违规机构受到处罚、并面临影响其信用的压力,最终使其失去机会。监管规章的完善对通过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对完善保险诚信制度、完善保险市场,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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