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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包含的事项(很具体)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51

海上保险合同知识

一:海上保险合同定义:

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又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上保险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⑤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⑥保险期间;

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⑧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合同订立的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就与具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三:海上保险合同核心:保险利益

特别说明保险利益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四:海上保险合同中哪些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五:海上保险合同如何成立?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六:保险人有什么知情权?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七:被保险人有什么知情权?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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