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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日化集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驻哈办事处借款保证合同纠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民二终字第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日用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需街5号。

法定代表人:韩果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锐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0号。

法定代表人:韩果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8号。

代表人:张凯文,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恒东,哈尔滨市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滨堂,哈尔滨市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哈尔滨造纸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新街87号。

法定代表人:孙柳,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该厂副厂长。

原审被告:哈尔滨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惠民,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哈尔滨天路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丛国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绍臣,该公司主任科员。

原审被告:哈尔滨中国酿酒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顺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南,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阎国良,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亚芝,哈尔滨市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哈尔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树凯;该公司总工程师。

原审被告:哈尔滨造纸二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新江桥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聂政,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陆地,该厂保卫科长。

原审被告:哈尔滨制帽总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30号。

法定代表人:梁殿滨,该厂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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