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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勤诉山东省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267

【审判名称】:张晓勤诉山东省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一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2)北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二年十月八日

【受理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原告(反诉被告)张晓勤,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美洋塑窗有限公司职员,住东营市仙河镇友爱二村41-1号。

委托代理人张子杰,原告之父,194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职工,住东营市仙河镇友爱二村41-1号。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住所地本市福州北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庆,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军,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职员,住本市金滩路6号中单元702户。

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本市延吉路54号2单元101户。

原告张晓勤与被告山东省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繁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子杰,被告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刘军、王玉玲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晓勤诉称,2002年3月27日,我为办理赴新西兰留学签证,与被告签订自费留学申请委托协议书,但被告作为委托人越权处理事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未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故意隐瞒信息,截留签证官4月18日的信函,擅自进行4月25日的4248433号申请,其行为已对我的权利构成侵害,请求判决:①认定被告违反协议、侵权行为成立;②、认定被告违规进行性的4248433号学生签证申请及由此获得的限制目的性签证许可无效;③、要求被告承认错误,向原告道歉,赔偿原告精神、经济损失2万元;④、返还原告预付给被告的款项6000元;⑤、要求被告带原告到新西兰大使馆说明事实真相,使签证官做出无损原告权益的结论;⑥、判令删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包括有限目的签证"等与事实不符的条款和内容;⑦、判令被告修改反复使用的"自费留学申请委托协议书"的格式条款,使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被告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答辩并反诉称,原告所诉不实,2002年3月27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被告为其办理赴新西兰自费留学的相关手续,为此,双方签订了《自费留学申请委托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至获得新西兰移民局的准签信(包括有限目的签证),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2万元。后,原告付给被告6000元服务费;被告依据原告的委托,为其办理赴新西兰留学的有关手续。2002年4月26日原告赴新西兰留学的准签信获得批准,被告即通知了原告,让其按有限目的签证的要求准备材料,并按约缴纳剩余的14000元服务费,到5月份原告以被告为其办理的是语言学习有限目的签证为由提出不同意赴新西兰留学,并拒交服务费。综上,原、被告所签订的《自费留学申请委托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为原告办理的有限目的签证符合约定,原告称这是被告越权办理,没有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请。并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服务费1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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