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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之案例评析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118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原、被告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拍卖现代油画一批,共105件;原告最终到手价为360万元,如整批画拍卖成交价未到360万元,原告可按照世纪拍卖成交价支付5%的佣金给被告或由被告补足360万元的差额部分,未拍卖成交的画品归被告所有;如拍卖成交总价超过400万元,超出部分由原告和被告对半分成。拍卖结束后,成功拍卖58件作品,拍卖价超过400万元。后因双方就佣金计算事宜发生纠纷,被告也就延迟支付拍卖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对于佣金的计算方法,双方有约定为拍卖成交价超过400万元的超出部分双方各半分成,但是对于400万元的佣金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根据双方的合同,未尽事宜以《拍卖规则》为准,虽然该规则是被告单方面制定的,但是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存在其他通行的《拍卖规则》,且该规则亦载于拍卖图录中,那么该规则中关于佣金的计算方法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简要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成交油画的佣金计算问题。

一、关于拍卖价400万元超出部分的佣金计算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而且双方根据签订的委托合同书实际履行了该合同。因此关于拍卖成交价400万元的超过部分各半分成的约定没有异议。

二、关于拍卖价400万元的佣金计算

原、被告双方对于400万元的佣金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根据双方合同中所陈述的,未尽事宜以《拍卖规则》为准,该规则明确,除双方另有约定,原告应支付成交价10%的佣金。原告认为,《拍卖规则》为被告单方面制定,并未作为合同附件,不应适用本案。但是,双方当事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书》中明确合同未尽事宜以《拍卖规则》为准,原告既然未能举证其他通行的《拍卖规则》,且该《拍卖规则》亦载于拍卖图录中,那么原告应承认该《拍卖规则》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故对于400万元的佣金应以10%计算。

由此可以看到,法院对于原告坚称的《拍卖规则》为被告单方面制定,并未作为合同附件,不应适用本案以及不知该《拍卖规则》与事实不符的理由并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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