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某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万钧,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风华路宏顺楼406号,系顺德市容桂区潮顺副食店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刘国祝,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彩喷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东乐路景阁1之一夹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芳,总经理 .
诉讼代理人刘红增,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梁斌贤,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刘万钧因与被上诉人顺德市彩喷龙广告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彩喷龙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四川省泸州市蜀家酒厂系曾勇飞个人独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02年9日取得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曾勇飞亦是顺德市彩喷龙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万钧于2000年3月16日取得酒类零售许可证。2002年10月22日,四川省泸州市蜀家酒厂的代表曾勇飞与刘万钧签订一份蜀家酒业地区代理协议,约定刘万钧为蜀家酒业系列产品中的游子醇在顺德容桂地区的独家代理;代理期从2002年1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时,刘万钧需交纳保证金10000元,2个星期内向四川省泸州市蜀家酒厂进货100箱。如四川省泸州市蜀家酒厂、刘万钧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合同或违反合同的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10000元给对方。曾勇飞在协议上签名时,因刘万钧担心协议是否能履行,要求加盖公章,曾勇飞遂在协议上加盖彩喷龙公司的公章。合同签订后,彩喷龙公司收取了刘万钧保证金10000元(该款于2002年10月27日转交曾勇飞),刘万钧于2002年10月22日进货30箱,价款 10800元,于2002年11月8日进货70箱,价款25200元。事后,刘万钧以彩喷龙公司没有酒类经营资格,所签合同无效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刘万钧与彩喷龙公司于2002年10月22日所签《蜀家酒业地区代理协议》无效;二、判令彩喷龙公司返还刘万钧押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货款36000元,合计46000元;由刘万钧将游子醇酒900支(100箱)退回给彩喷龙公司;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彩喷龙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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