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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关于购房合同的纠纷(民事卷-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309

所属类别: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案 法院所属区域:吉林省

判决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8)长民一终字第162号

判决日期:2008-6-19 当事人:贾腾、田丽丽

上诉人贾腾,男,1983年7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蓝天花园小区11号楼2单元703室。

委托代理人唐康,吉林君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丽丽,女,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九台市怡景花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李玉珍,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01年10月16日,贾腾与卖房人吉林省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书》,购买长春市绿园区蓝天花园小区11号楼2单元703室。合同约定,贾腾首付款交付后,余款21万由卖房人提供按揭贷款给付。此后,卖房人去向不明。2006年6月,田丽丽称卖房人已将贾腾应按揭支付的购房款债权转移给她,并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贾腾,要求贾腾给付购房款。

2006年6月28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6)绿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贾腾给付田丽丽购房款210,000.00元或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贾腾将办理按揭还款的委托手续及其他全部与按揭相关的资料交与田丽丽,由田丽丽办理按揭,费用由贾腾承担;案件受理费5660.00元由贾腾承担。贾腾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12月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民四终字第6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6)绿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1月18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7)绿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贾腾给付田丽丽购房款21万元,或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贾腾将办理按揭还款的委托手续及其他全部与按揭相关的资料交与田丽丽,由田丽丽办理按揭,费用由贾腾承担;案件受理费5660.00元由贾腾承担。贾腾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6月1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民一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贾腾承担。

争议焦点:

没有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证》,买卖该商品房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先后经过四次审判,吉林省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丽丽)至今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交长春市绿园区蓝天花园小区11号楼2单元703室的《土地使用权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7条、第11条、第13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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