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甲乙公司因为债务纠纷诉诸法院,甲公司(原告)诉乙公司拖欠货款余额20万元,拒不支付。
.... 乙公司(被告)辨称:乙(被告)曾支付甲20万元货款定金,提供20万元收据为证,又另外付给甲公
司(原告)30万元商业汇票作为货款余额。已经兑现存入甲公司(原告)银行帐户中,甲公司(原告)退还乙
(被告)现金10万元。购买货物总价40万元已经全部付清。乙公司(被告)提供银行入帐记录 和 银行接收30
万元汇票时收据为证。
.... 甲公司(原告)则称,乙(被告)所提供的20万元收据系 乙支付的30万元汇票 与 甲所返还的10万元
现金之差。实际只支付20万元。
.... 乙公司(被告)反诉称:20万元现金支付与30万元汇票支付分属两次不同支付行为。甲公司(原告)
巧借 现金支付 与 (30万元汇票支付-甲返还乙公司10万元之差) 相等,存在诈骗行为。
.... 甲乙双方除此之外又不能提供更多证据。一审法院判定 甲公司(原告)胜诉,乙公司(被告)不服上
诉,二审等待开庭审理。
.... 请问:
1、如果你是法官,你该如何定案?
2、如果你是乙公司(被告)法人,你该如何争取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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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审理民事纠纷,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分析案情。
2。乙公司支付给甲20万元的定金的收据上的日期与乙公司支付30万元汇票的日期先后顺序,如果20万元收据的日期在先,则证明20万元现金支付与30万元汇票支付分属两次不同支付行为。因为依据交易规则,甲公司不可能在还没有收到乙公司的20万元定金货款的情况下先开立收据。如果当时乙公司支付20万元定金时有证人在场,则更有力的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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